若新冠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企业作为合同义务的一方(履行合同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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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企业作为合同义务的一方(履行合同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1)通知并保留通知的证据文件。应通过邮件、EMS快递等能够形成通知证据的方式,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2)应提供证明。企业可向广东省及各地市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等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3)主动联系合同相对方,通过电话、邮件、微信、信函等方式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就合同履行达成书面的解除协议或延期履行的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应充分考虑疫情导致的复工时间、原材料供应、市场价格等不确定性因素。

(4)必须注意的是,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