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企业是否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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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上述司法解释为情势变更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2003年的“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文]中明确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此,合同因疫情无法正常履行,若符合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企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

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对比项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严重程度 更为严重,通常构成履行不能。 相对较轻,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后果 法定的免责和合同解除事由,无需司法介入。 需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情况,确定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当事人责任。
表现形式 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暴动等。 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
适用范围 《民法总则》、《合同法》均予以明确。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仅规定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