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763字数 835阅读模式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宁0402民初10510号

原告:梁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王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12月15日、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7万元、3万元,共计15万元。后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4月27日、6月27日向原告偿还本金3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7万元。下欠8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打印件、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提出向原告梁某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7万元,故本院确认被告现有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未递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梁某借款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750.00元,被告王某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虎鹏飞
法官助理何文婷
书记员唐亚东

2020-12-15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