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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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晋0821民初279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王某,男,1996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20年4月份,王某多次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过花呗、借呗、微博、京东等贷款平台借款后,将资金提供给王某,2020年7月16日经双方结算,共计借款140221.73元,王某向王某某立写借据一份:“今借到王某某现金壹拾肆万零贰佰贰拾壹元整(140221.73元)、借款人王某,×××.7月16日”。此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王某分文未付,现王某某要求王某给付借款140221.7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向王某某借款,有其立写的借据为凭,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王某某要求王某给付借款的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王某某主张的利息,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40221.73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从2020年11月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飞云
书记员冯韵颖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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