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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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豫0927民初282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田某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被告田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现金10000元(壹万元)田某某利息1分阳历2016年1月23日”。2016年8月31日,被告田某某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到现金10000元(壹万元)利息1分田某某2016年8月31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欠原告王某某欠款20000元,有被告田某某向原告王某某书写的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自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田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跃群
书记员陈祥东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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