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李某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1,424字数 2004阅读模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0)豫01民终15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真,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雪亮,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党,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甲方)与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门面(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27号1号楼1-2层附8号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5年,从2018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第1年、第2年租金10万元,第3年开始每年递增10%,首期租金半年5万元,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前、2月1日前,如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100%加收滞纳金;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除外),如一方提前解除,应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
被告从2018年8月3日开始使用涉案房屋,向原告缴纳了押金1万元,租金15万元。2019年12月底,被告将房屋腾空,将水、电、物业费结清,并告知原告不再租赁涉案房屋。2020年1月,原告向被告催缴下半年房租,被告称因新冠疫情影响生意无法经营,只有不租了,建议双方同心协力将房子租出去,1万元押金也不要了,作为原告继续找下个租户的资金。2020年2月3日之后的水、电、物业费均系原告自行缴纳。
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1、产权证、原告的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2、房屋租赁合同、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3、物业费发票、电费收据。
原告提交的郑州高新区舒美养生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信息查询,用以证明被告一直租用涉案商铺至2020年9月28日。因原告的该项主张与庭审中原告认可的2020年2月份被告已搬离这一事实相矛盾,故对于该项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献血记录、参与公益活动的证书和照片等,因与本案租赁合同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门面(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因自身原因于2019年12月底提前解除合同,并将房屋腾空,结清了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底实际解除,现原告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不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已付清实际使用期间的所有租金15万元,并结清了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解除之后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及违约金、滞纳金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租赁合同约定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本案确系被告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但该项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应酌减至一年租金的20%,即2万元。现被告同意将1万元押金作为违约金,不再要求原告退还,被告应当再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某1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9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3200元,被告李某1负担29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根据一审在卷的微信记录、庭审笔录显示,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底已将租赁房屋腾空,并作出不再续租的意思表示,结清2019年12月底水电、物业费用,故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于2019年底解除。上诉人赵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截至2012年12月底的水电、物业费未交清,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二、关于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李某1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房屋年租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考虑生产经营现状,一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约定的10万元标准过高,予以酌减至年租金的20%即2万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赵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赵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上诉人赵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石卫华
书记员李丰汝

2020-12-14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