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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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宁0402民初9938号

原告:马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丁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9日晚8点左右,原告将生病的牛拉到原州区中河乡宁夏固原科财牛羊屠宰有限公司准备屠宰,正准备屠宰时,被告要求原告将牛卖给他,被告认为这个牛的病应该能看好,然后经海志阳等十几人评价为10000.00元,在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原告将活牛送到了被告家中。被告对交易过程予以认可,但以病牛影响肉质为由未支付价款,原告则认为其与被告是活牛交易,被告应全额支付牛款,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达成的活牛买卖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马某依约向被告丁某交付了活牛,被告丁某理应支付牛款10000.00元。因原、被告之间进行的是活牛交易,被告亦对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以病牛,肉质不好无法出售为由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牛款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虎鹏飞
法官助理何文婷
书记员唐亚东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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