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宏吉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常某某、常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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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豫1729民初5518号

原告:新蔡县宏吉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6Fou46G,地址:新蔡县南湖社区高湾村委南106国道100米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铁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华、熊碱碱,河南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1984年2月生,汉族,住。
被告:常某某1,男,1987年9月生,汉族,住。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有关财产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具有买卖合同关系性质,该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机械设备并付款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余下欠75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货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有钱再还,找到活有钱再还、挣到钱再还,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某、常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蔡县宏吉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0元,由被告常某某、常某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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