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吕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54字数 682阅读模式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宁0502民初4836号

原告:黄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吕某1,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代理人:吕某2(系吕某1弟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1承认原告黄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被告吕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吕某1支付货款1008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某1予以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黄某要求吕某1支付逾期货款利息61981.92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条对利息及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货款1008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吕某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原告黄某负担677元,被告吕某1负担1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晓利
书记员常涛

2020-12-08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