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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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宁0402民初5039号

原告:马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袁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原告马某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证据有:2018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2019年9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偿还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虎鹏飞
人民陪审员任淑霞
书记员王颖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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