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658字数 912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307民初35963号

原告:杨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7日原告因需要租赁商铺,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向其支付了10000元定金及2000元中介费,后因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原被告经协商后,被告同意向原告退回该12000元。由于被告仅向原告退回部分款项,2019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10500元,承诺于2019年12月16日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清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记录、中介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因未及时退回向其收取的定金及中介费,故同意将该款项转化为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鉴于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庭审时确认被告尚欠9840元未偿还,现履行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984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某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斐
书记员李开影

2020-12-04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