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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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甘0523民初2454号

原告: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谢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收购花椒若干,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花椒款共计26514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中约定由被告将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全部还清。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5月份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花椒款2000元,剩余花椒款2451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偿还,致使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依被告的要求将花椒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花椒后,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剩余花椒款24514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其剩余花椒款24514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剩余花椒款24514元。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谢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先由原告张某垫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亚斌
法官助理谢芳丽
书记员王洋洋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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