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后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某文化传媒影视有限公司、深圳市瞬某摄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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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0)粤0307民初24678号

原告深圳市后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文,广东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洲,广东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某文化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北京市盈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发,北京市盈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瞬某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新。

本院认为,涉案《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均系无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电费3957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一某公司以租金标准66000元/月支付房屋占用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某公司自2020年2月起欠租,确系新冠疫情肆虐期间,对各行业的经营均有不利影响,本院酌情调低2020年2月的房屋占用费为33000元,双方均确认涉案租赁厂房内存有被告所有的飞机机舱、火车皮等物品,已经另案评估。上述物品并非不可拆卸,且即使抵押给科某公司,处置亦需期限,被告主张占有使用费计至2020年5月13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于2020年5月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被告亦已搬离涉案租赁房屋,且双方已约定涉案租赁房屋内的飞机机舱、火车皮等物品抵押给科某公司并经另案评估,科某公司在2020年5月对一某公司不再履行涉案租赁合同的意愿是清楚的,科某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给予科某公司三个月的合理处置期间,认定涉案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计至2020年8月31日。对科某公司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押金198000元,由于一某公司在(2020)粤0307民初22475已起诉请求返还,本案不作重复处理。涉案租赁房屋已由科某公司另行出租,一某公司无需再行返还,对科某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后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某文化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一某文化传媒影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后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9575元;
三、被告深圳市一某文化传媒影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后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租赁房屋占有使用费429000元(2020年2月占用费33000元+2020年3月至8月占用费396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后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一某文化传媒影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彩飞
书记员黄碧丽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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