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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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辽01民终11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素,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素,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某经朱某某介绍购买积交所理财产品,2017年2月10日冯某将12万元存入朱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邵某、卡号为62×××79的账户内。2017年4月7日,冯某收到投资的产品公司给其的返利6000元。2019年3月7日,朱某某为冯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有冯某投资积交所项目,投资12万元回来陆仟元,余款114000元,因南京积交所出现问题,至今未兑现,我朱汉卿承诺剩余款我在华联国美项目中给组兑现,此款在2019年中旬了解。2019年11月1日,王某某为冯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甲方冯某,乙方朱某某,身份证号2101061968********,王某某(朱某某之妻),身份证号2101121962********,甲方冯某经乙方朱某某介绍于2017年承诺投资损失由乙方承担,后出现损失由乙方承担。后冯某投资12万元,收回6000元,剩余114000元本金尚未收回。现中控国融南京积交所项目出现问题,甲方多次找乙方索要投资问题,现乙方承诺一次性付甲方57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甲方同意。冯某及王某某在欠条处签字。另,朱某某、王某某为夫妻关系。冯某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主张本案应为欠款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在朱某某的介绍和承诺下投资其双方所陈述的积交所项目,且朱某某承诺剩余款项在其他项目中为冯某兑现,朱某某出具证明承诺的行为,应视为与冯某形成了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朱某某未按承诺履行,应向冯某承担114000元的还款义务。王某某为冯某出具欠条中载有乙方承诺一次性付甲方57000元,王某某在该欠条处签字,故王某某在57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朱某某提出的涉嫌刑事犯罪,应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的问题,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向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法制大队致函将犯罪线索移交,在限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回复材料。
本院认为,冯某因朱某某的介绍投资12万元到积交所项目,收到积交所项目返款6000元,积交所投资项目尚欠冯某投资款114000元未予返还。该事实经冯某、朱某某双方认可,冯某提供汇款凭证予以佐证。朱某某向冯某出具《证明》,承诺积交所项目所欠的114000元由其在其他项目中兑现,朱某某向冯某做出还款承诺与冯某之间形成了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冯某可单独要求朱某某履行全部债务。朱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出具欠条中承诺一次性付57000元,王某某在57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审认定朱某某返还冯某114000元,王某某在5700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给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债务人不因第三人债务加入的行为而免除债务。朱某某可对代积交所项目偿还债务行使追偿权。

综上所述,朱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楠楠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孙硕
书记员侯书颖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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