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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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307民初39622号

原告钟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建,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雅诗,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案外人“涂某某”分别转账两笔款项,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20年8月14日500元、2020年8月17日3500元。原告陈述,案外人系被告的供应商,上述款项系原告为被告向案外人垫付的货款。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黄某某催款“黄总,你要求我垫付的8月14日订购流水线押金500元和8月17日流水线尾款3500元,共4000元,你今天可以先把这笔钱还给我吧”,并将其向“涂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屏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微信中称“款还没有到呀,我过两天不要你多说,我到了直接转给你”。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及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之后,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有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支付记录证实,本院依据缺席判决规则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借款实际发生之时未约定借款期间亦未约定利息,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应给予被告一定的准备期间,原告主张自向被告主张权利一个月之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未超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钟某某4000元,并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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