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之下,广州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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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复工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广东省政府通知》、《广东住建厅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这是防止施工企业提早复工,至于2月9日后何时复工,各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复工应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切勿盲目复工。

(1)符合《广东住建厅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防疫工作要求,由于复工将导致大量外来人员聚集,施工企业须采取严密的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防疫工作预案。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施工单位注意,复工后如果因防疫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因疫情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则属于施工单位失职,相关责任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报备,并且当地政府、街道或村委会不反对复工。

(3)应当提前向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出要求复工通知,取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许可。

2、施工企业复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施工企业复工前,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收集国家、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施工企业疫情防控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施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异地务工人员多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防疫文件要求,采取严密的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预案应包括根据疫情变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强化工地饮食、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开工后对从业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建立假期与疫区相关人员接触情况报告台账,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

(2)核查复工人员、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方等情况,摸清楚施工人员是否缺员、施工材料准备是否充分、设备租赁是否能及时到位、供应商、分包方是否能正常配合等等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制定科学、周密的复工计划,并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普通公众无法预见,就算是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对于社会公众、施工企业而言,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显然是一件突发性事件,而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本身而言,符合法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应属于不可抗力,构成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

4、施工工期是否可以顺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关于本次疫情对施工工期造成的影响如何采取措施?

(1)对于施工企业(承包人):

A.主动联系发包方,通过电话、邮件、微信、信函等方式与发包方沟通,就合同履行达成书面的解除协议或延期履行的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应充分考虑疫情导致的复工时间、原材料供应、市场价格等不确定性因素。

B.因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 117条等规定,本次疫情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作为申请工期顺延的事由并不会因此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但在本次疫情发生前工期已经延误的,不能一并顺延。

C.施工企业(承包人)应格外关注索赔期限和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版)通用条款规定,施工企业认为有权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延长工期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③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工期延长天数;

④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但双方专用条款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于建设单位(发包人):

A.主动联系承包方,通过电话、邮件、微信、信函等方式与承包方沟通,就合同履行达成书面的解除协议或延期履行的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应充分考虑疫情导致的复工时间、原材料供应、市场价格等不确定性因素。

B.因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施工企业(承包人)有权申请顺延相应工期。建设单位(发包人)如因本次疫情的发生导致出现了合同解除事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可行使解除权,否则即应顺延相应工期。

6、因疫情事件导致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人工费、机械器具使用费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如因施工企业在本次疫情前的工期延误导致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人工费、机械器具使用费上涨的,该施工企业将面临自行承担的风险。

如双方采用的是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如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可按参照通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的约定。若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当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此也会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

另外可以结合本篇业务合同履行风险防控第(五)点处理。

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是固定价的,会将面临较大风险。

7、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施工企业(承包人)损失的范围可能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8、施工企业(承包人)对损失应如何进行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 2条、第17.3条规定,承包人对损失进行索赔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时间要求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处于持续发生状态,施工企业(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证明材料要求

施工企业(承包人)应收集证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3)按时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施工企业(承包人)应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不按时提交《索赔报告》,则可能面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