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14字数 987阅读模式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湘1103民初5398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200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陈某之母。
被告: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向荣路**。
法定代表人:雷冬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荣,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高一学位预定须知》,原告按预定须知向被告交付预定学位费2000元。2020年8月15日,该校邓怡平教师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录取通知书,通知书载明:2020年8月20日为学校报到时间。原告当时在深圳,过了2020年8月20日,被告没有录取原告,因而酿成纠纷。
另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高一学位预定须知》中未有签名,也未有加盖学校公章。
以述有原、被告当庭的陈述,《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高一学位预定须知》、录取通知书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高一学位预定须知》显示即无被告学校公章,也无当事人签字,就双方真实表示而言,仅凭该份须知不能表示双方就预定金入学事宜达成合意,故不宜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原告诉请预定学位费2000元,应当予以退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陈某预定学位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永州市雅思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翠霞
法官助理潘文轩
书记员刘笛

2020-12-15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