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959字数 1645阅读模式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湘0102民初16514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清,律师。
被告:严某,女,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根据原告陈某某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严某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陆续向陈某某借款159900元,分别为:于2019年11月14日借款12000元、于2019年11月19日借款4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借款5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借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2日借款5000元、于2019年12月8日借款16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借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11日借款13000元、于2019年12月14日借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18日借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21日借款170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借款8000元、于2020年1月2日借款8500元、于2020年1月9日借款26900元、于2020年1月13日借款4500元,上述款项均由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严某支付。借款发生后,严某未出具借条。2020年6月21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10000元,并备注“还陈某某10000元”。2020年7月1日,严某向陈某某出具一份《对账单》,载明“本人严某,因生意需要,多次找陈某某借钱,共计借走159900元(微信转账),本人承诺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020年7月6日前付清本息,逾期不还,本人承担陈某某起诉的诉讼费及律师费,此前单据一律作废”。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严某未依约还款。
陈某某委托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1月3日与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已向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万元,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发票。

本院认为,严某向陈某某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某已向严某支付了借款159900元,严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严某未依约还款,故陈某某要求严某偿还借款本金159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要求严某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由于陈某某与严某仅系普通朋友关系,在严某既未提供担保也未偿还过任何本息,且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陈某某短短两个月内向严某支付了15次借款,不符合常理。经核对陈某某与严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显然该利率标准过高,因此本院对陈某某主张的利息,仅在严某于2020年6月21日偿还的1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还要求严某承担律师费10000元,由于严某在《对账单》中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且陈某某确已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该费用与利息的总和未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陈某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9900元;
二、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490元,由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伍君芳
法官助理张依
书记员某林

2020-12-14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