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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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湘1124民初2778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李某某叫原告杨某某组织农民工到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工,2019年9月5日年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主要内容:“为经营工地所需,即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5日,向杨某某借到人民币20万元,现承诺2019年12月30日全部还清,逾期未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追究责任及追偿费用。”。另查明,该借款系被告欠原告工资129200元,向原告借款70800元。以上事实有原的部分陈述、《借条》、《短信记录》、《银行流水》、《工资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2019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结算后将欠付工资款转为借款,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借贷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理应主动偿还借款,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尚和
代理书记员汪志聪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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