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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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豫1729民初5578号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1,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
被告:程永强,男,1985年12月生,汉族,住龙口。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约定利息的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永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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