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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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湘0225民初767号

原告:汪德国,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安化县苍场村双溪口村民组。
诉讼代理人:蔡亮,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江雄,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西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为原告所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法庭调查重点是:原告汪德国与被告张江雄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属实。现综述如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自原告汪德国向被告张江雄提供货物时成立,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汪德国已向被告张江雄提供了货物,已履行自身的义务。被告张江雄接受货物后未及时向原告汪德国付清货款,属民事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向原告汪德国付清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汪德国在庭审中要求被告张江雄立即支付20000元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江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江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汪德国货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江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雄凯
书记员张磊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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