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金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659字数 2057阅读模式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云2530民初758号

原告:云南省普洱市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某某市。
负责人:普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瑾诚,云南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裕蕾,云南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世春,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普某霏,董事长。

本院认为,通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原告某某分公司提交的第一、二、三、七、八、九、十组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某某公司及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第四、五、六组证据,被告某某公司不认可,经审核,上述证据系原告某某分公司单方制作,没有被告某某公司的签字确认,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某某分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经质证,原告某某分公司,被告某某公司及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无意见,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原告某某分公司及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原告某某分公司和被告某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认定。第一、二、四、五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6日某某分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矿山10KV专线架设工程。2.工程地点:金平县某某镇。3.工程内容:3.1本工程起止点:35KV某某变电站出线门型架至某某矿山配电室低压柜...二、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工程材料采购、大运、工地运输、基础、变压器安装、架线、附件、接地等。三、工程承包方式及概预算造价:1.工程采用完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得转包给第三方。2.工程总价:3100000.00元(其中包含电气工程设计、含电气试验、税金、土地协调费用)。3.本工程结算时以合同工程总价进行财务结算。4.本工程施工中一般设计修改,费用均不作调整。如遇重大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单位修改通知,由建设单位认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费用给予调整。5.甲、乙双方约定,工程量上下1km范围内费用不作调整,工程量超部分实际增减。四、工程开、竣工时间1.工程开工时间:2017年3月20日是。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2017年6月5日,共计施工天数75天。3.本工程在下列情况下工期顺延,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①因重大设计修改,工程量增加;②......”合同签订后,某某分公司组织施工,于2018年4月17日竣工。某某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265万元,其中支付某某分公司203元,支付普某某指定的某建设公司62万,剩余45万未付。2020年7月7日,某某分公司以新增工程款865696.70元某某公司未支付为由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2017年2月26日某某分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265万元,其中支付某某分公司203元,支付普某某指定的某建设公司62万,剩余45万未付。其已履行义务,并未有违约行为。原告某某分公司主张新增加工程款865696.70元未付,该主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工程结算时以合同工程总价进行财务结算。本工程施工中一般设计修改,费用均不作调整。如遇重大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单位修改通知,由建设单位认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费用给予调整”不符,该新增工程是否是新增加工程无补充合同和被告某某公司签字确认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某某分公司主张支付新增加工程款865696.7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某某分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金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云南省普洱市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工程款4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3.00元,由云南省普洱市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21123.00元,金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俊辉
审判员余炳荣
人民陪审员曹颉
书记员李兴芬

2020-12-11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