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与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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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0)豫0726民初3056号

原告:苗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食品路与北三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953182137。
法定代表人:杨立娜,任董事长职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苗某某在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厨房工作,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欠原告苗某某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份共四个月的劳务报酬共计15520元至今未清偿,原告来院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欠原告苗某某15520元,有被告出具的工资统计表及借条为证,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5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苗某某偿还劳务报酬15520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文植
书记员张艳红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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