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陕西某某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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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陕0528民初3652号

原告:战某某,男,汉族,住富平县东华街道优东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任经理。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高楼村。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某某、陕西某某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种子,应当及时支付种子款,被告拖欠不还属于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剩余种子款2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陕西某某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战某某种子款26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唐竞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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