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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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辽0104民初178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
被告:李建。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建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7日,原告通过手机微信方式转给被告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借款3万元,应提供其与被告借贷之事实。现原告仅提供转账3万元交予被告,但未能提供相关借贷的充足证据,通话录音里并没有体现借款3万元这一主要事实。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芦军
审判员丁燕燕
审判员刘倩
书记员关渺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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