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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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20)鄂01民终11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3月,案外人梁某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张某用于经营,并签订了《土地经营合同》,2018年3月20日,案外人梁某又与张某之子张某1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张某1租赁了梁某45亩地(此地块与张某和梁某签订的《土地经营合同》地块系同一地块),随后张某1委托其父亲张某处理其承包地块的耕种、对外承包等相关事宜。2019年8月,张某因无人员进行管理,遂将此45亩桃林基地转让给吴某,双方签订了《章华村解程湾和店上电站周边桃林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每年地租面积费18800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拾万元,两年付清,先付一半,2020年8月20号前付清余额。签订协议书的当天,吴某付张某5万元转让费,后又分次支付张某15000元桃林的租地费用。2020年9月,吴某经营桃林期间,梁某说此片桃林为其所有,采取锁死大门的措施,禁止吴某在上面作业。致吴某无法经营。经派出所、村委会出面调解无果后,吴某认为张某曾承诺“这片桃林不会产生纠纷,让吴某放心经营,现在无法经营”,造成吴某的经济损失系因张某的原因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一审认为:吴某的诉讼请求有五项,首要的是确认双方签订的《章华村解程湾和店上电站周边桃林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其次是返还桃林转让款50000元,返还租地费用15000元,赔偿损失933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按吴某的诉讼请求及举证,系因张某曾承诺“此片桃林不会产生纠纷,让吴某放心经营”,但事后案外人说“此片桃林为其所有”,即张某有欺诈行为,但从吴某、张某双方举证来看,张某转让给吴某的桃林系从案外人处转租,其子也授权其可再转租,且其在与案外人梁某签订的《土地经营合同》第八条“在经营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丙方的经营与管理,旅游方面的经营与管理由甲方负责”,张某在履行了与梁某合同义务又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将桃林转让吴某经营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故吴某要求确认《章华村解程湾和店上电站周边桃林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无法经营不是张某原因所致,因张某未违反合同约定,故吴某要求返还转让款、租地费用、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由吴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吴某坚持认为案涉合同无效。

审判员安林锋
法官助理杨雨竹
书记员杨雨竹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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