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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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2020)吉0282民初2592号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齐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刘某欠款本金18000元和利息8280元,本息合计26280元,2020年11月24日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8000元为基础、月利率1%的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亮
书记员杨绍慈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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