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刘忠香等与浦仕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1,117字数 1218阅读模式

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云0381民初2912号

原告:朱某(朱留柱),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系死者江卓之父。
原告:刘忠香,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系死者江卓之母。
原告:江某1,女,201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宣威市人,住宣威市。系死者江卓之女。
原告:江某2,男,201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宣威市人,住宣威市。系死者江卓之子。
法定代理人:朱某(朱留柱),系江某1、江某2的祖父。
被告:浦仕罗,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缺席)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庭审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朱某、刘忠香系江卓的父母,原告江某1、江某2系江卓子女。2017年6月8日,江卓与妻子李梅芳协议离婚,约定江某1、江某2由江卓抚养,所有债权债务及财产由江卓收回抚养孩子。2017年8月20日江卓不幸去世,李梅芳表示不愿作为江某1、江某2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江某1、江某2的祖父母朱某、刘忠香作为江某1、江某2的法定代理人。2013年9月13日,被告浦仕罗向江卓借款6480元,并出具借款单交江卓收执,借款单中注明2014年农历3月还清借款,被告于2017年1月3日偿还1000元,下欠5480元。江卓去世后,经原告朱某催要,被告浦仕罗一直未偿还下欠的548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浦仕罗向江卓借款经偿还后尚欠5480元之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单及原告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江卓已去世,原告朱某、刘忠香、江某1、江某2作为江卓的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江卓遗产的权利,故依法取得向被告浦仕罗索要货款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8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浦仕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刘忠香、江某1、江某2下欠江卓的借款548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浦仕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李兴学
人民陪审员姜明巍
人民陪审员叶小艳
书记员蔡定祥

2020-12-10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