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某与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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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吉0881民初3219号

原告:洮某。
经营者:王春雨,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生,住吉林省洮**长庆街道七委**。
被告:胥某,女,1984年1月7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住吉林省白城市。

经审理查明,被告胥某于2020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其中写明被告胥某欠原告50,667.00元。被告胥某又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其中写明被告胥某欠原告17,000.00元。被告胥某于2020年6月11日分别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一笔和6,000.00元一笔,剩余欠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胥某在原告洮某进购生活用品,原告为被告提供生活用品,被告收取生活用品并出具欠条两枚,可以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卖人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标的物,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基于买卖行为向原告出具的欠据并同意支付利息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遵照履行,但被告未依照欠据的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拖欠的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所拖欠原告洮某货款人民币56,6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00元,减半收取683.00元,由被告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淼
书记员李刘淳祺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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