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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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晋0502民初350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某,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郎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任某,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山西省晋城市人,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身份号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任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50000元,借款额度有限期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被告应至迟在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清偿借款;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135.5基点(1基点=0.01%),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即将50000元借款发放至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571.29元、利息及罚息2316.41元,共计31887.7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贷款账户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二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发放借款,二被告应依约归还。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任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截至2020年10月14日的借款本金29571.29元、利息及罚息2316.41元,共计31887.7元,2020年10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被告晋城市圣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任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洛阳
法官助理  林育乐
书记员  王浩东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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