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钱任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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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0)皖0203民初3500号

原告:周某,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钱任礼,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钱任礼向原告采购内外墙涂料等材料。2015年11月4日被告钱任礼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签到周某材料款(高庙工地)共计捌万陆仟捌佰元整(¥86800)2015年春节前全部付清,否则一切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欠款人承担。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春节前付款40000元,余款45800元原告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差欠原告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2015年春节前全部付清,按照被告出具欠条的日期,应为2016年春节前,现原告的迟延履行利息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任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货款46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钱任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学影
人民陪审员陈海军
人民陪审员黄英
书记员王立婷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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