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643字数 1288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粤0307民初3171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北京某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被告黄某某。2019年4月16日,在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的大力宣传下,原告向其指定账户即被告黄某某账户转账13万元。被告黄某某收到款项后,承诺三个月后能获得高额收益,但一直未兑现。2020年6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两被告发送协商函,但未果。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8000元及律师交通费2000元。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原告向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13万元,该被告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黄某某承诺投资收益,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曾于2020年6月18日要求退款,故本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18日实际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由过错方即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付13万元合同款及相应利息应由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同时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8000元及律师交通费2000元,亦应由该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其他律师费及交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某系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杨某某130000元;
二、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迟延退款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律师费支出10000元;
四、被告黄某某对被告某某影视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186元,两被告承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曾靖寓

2020-12-07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