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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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宁0324民初2690号

原告:杨某,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4日,被告马某给原告杨某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8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如果不按时归还,向人民法院诉讼。证明人:杨立平、李军。还款期限逾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4万元,下欠4万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主张债权,债务人也有义务履行债务。被告马某向原告杨某要求借款并实际取得了出借款项,且以书面借据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综上所述,被告马某借原告杨某现金4万元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依法应当偿还。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马某偿还到期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顺德
书记员马飞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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