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谷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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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冀0183民初258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冲,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057251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谷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晋州市,系谷某某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055293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谷某某陆续从原告王某某处借款210万元,月息2.1分,后陆续偿还,尚欠本金115万元。关某某欠被告谷某某借款,关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开发房产,2019年9月19日,原告王某某与关某某签订了三份购房协议,用于抵顶谷某某欠王某某的借款,协议交房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告将被告谷某某的借条归还给谷某某。在关某某的房屋交付前,涉案房屋因违建被当地政府拆除,导致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谷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1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解谷某某与王某某及案外人关某某三方已经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并收回了向王某某之前出具的借条原件,王某某所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不存在的意见,经查,因关某某用于以物抵债的房屋系违建,且涉案房屋在交付原告王某某使用前被拆除,故该以房抵债的民事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谷某某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被告周某某称对原告所诉民间借贷不知情,经查,通过被告周某某银行卡曾两次向原告银行卡转款,对该借贷事实被告周某某应该知情,故要求驳回对被告周某某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谷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以1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起诉之日(2020年7月10日)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谷某某、周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双利
人民陪审员赵从勉
人民陪审员孙玉兰
书记员吕晓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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