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立彬、王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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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皖16民终3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立彬,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魁,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王某与程立彬系同村居民,双方因宅基地一事于2019年2月2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立德法律服务所何言俊、程立志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程立彬赔偿王峰、王某10000元,并约定往后不论哪方再引起事端,否则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5000元与法律责任。后程立彬支付了该协议中的10000元。2020年年初程立彬母亲及嫂子到王某家中吵闹,程立彬于2020年4月1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村内聊天群中,发表不当言论,辱骂王某父母。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程立彬与王某签订协议,双方应按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程立彬在协议签订后,在朋友圈和聊天群众发表不当言论,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王某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程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立彬负担。

二审时,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程立彬二审提供新证据2份,证据1.2020年4月11日的视频资料,证明当天是王某父母先去程立彬家找事,后才在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证据2.谯城区立德镇立德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立德村程王庄群众矛盾纠纷处理意见,证明程立彬嫂子、母亲与王某也有矛盾。程立彬二审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王某认可视频中的人系其父母到程立彬家,故对其证明目的予以认定;证据2.因该证据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且系复印件,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程立彬支付王某违约金5000元是否正确。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具有相对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本案中,王某、王锋与程立彬于2019年2月2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为:王某、王锋和程立彬,该协议仅对王某、王锋和程立彬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只有王某、王锋和程立彬任何一方对对方引起事端,方可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一审中并未提供程立彬对其本人或王锋引起事端或产生不当言论的证据,故一审判决程立彬支付王某违约金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晓非
审判员刘强
审判员李红波
法官助理欧阳萍
书记员王若博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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