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抚顺市舜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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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0)辽04民终2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某,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舜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海城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7日,抚顺中海直物业开发公司与舜泰物业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抚顺中海直物业开发公司将位于望花海城中海直小区、新抚千金24方块开发建设的自管产权住宅楼9栋,面积约3.7万平方米,住户**……2011年4月1日起,将上述小区全部面积及非住宅全部委托给舜泰物业进行管理。舜泰物业应当履行的业务包括:……5、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收取房费和清理陈欠费用,并建立健全各种账目档案及有关资料……。2011年11月1日,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抚房管发[2011]20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有住房售后用于居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按照0.3元/平方米/月收取。位于抚顺市望花区的房屋原系公有住房,于2011年7月14日转移登记至佟某某名下,建筑面积41.95平方米,该房屋在上述9栋自管产权住宅楼范围内。庭审中,舜泰物业称佟某某的共用部位、设施维修费交纳至2011年12月。
另查,2018年舜泰物业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庆福、邱云芝、周云洁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辽0404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确认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庆福、邱云芝、周云洁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抚顺市兴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辽04民终9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的原产权单位抚顺中海直物业开发公司与舜泰物业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佟某某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应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向舜泰物业交纳维修费。现舜泰物业要求佟某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维修费1208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舜泰物业主张佟某某支付违约金一节,因案涉园区涉及两家物业公司纠纷,业主并非无故不交纳维修费,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抚顺市舜泰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208元;二、驳回原告抚顺市舜泰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佟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强
审判员黄霞
审判员梁馨月
书记员张丽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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