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张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852字数 700阅读模式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辽1422民初2501号

原告:陈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哲,系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
被告:张某光,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期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0日,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2020年11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依法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光拖欠原告陈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长期拖欠不付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应该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借款,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宏涛
书记员陈越

2020-12-01

(本文来自于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