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与吴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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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0)粤0307民初35276号

原告康某某,女,汉族,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18951元,并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付清。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工资15505元,尚欠工资18951元。原告陈述,上述《欠条》与《收条》系原告与其他同事到横岗劳动站投诉要求要求支付工资时,当事人于横岗劳动站现场出具。
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于2019年3月份到10月份期间在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班,按计件方式计算工资,被告吴某某在劳动站向原告支付6月份到10月份工资中的两个月工资15505元,尚有工资18951元未支付,遂向原告出具了以上欠条。原告于2019年12月曾持案涉欠条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某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决定对原告的请求不予受理。
另查,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投资者为被告吴某某,法院执行系统信息显示,被告某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被告吴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投资者,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公司尚欠原告的工资,并且承诺按期支付,原告收受该《欠条》,应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将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所负的债务转由被告吴某某个人承担。此外,根据原告本人所确认的事实,以及本院执行系统的信息,目前被告某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该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债务,并无实际意义,对原告要求被告欧诗尼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康某某工资1895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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