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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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豫0927民初2720号

原告:岳某某,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岳某某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岳某某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6月1日,被告赵某某又向岳某某借款10000元。2020年7月28日,经双方清算,被告赵某某共欠原告岳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600元,并向原告岳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借条今借到岳某某现金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元)借款人:赵某某2020年阳历7月28号台前县城关镇刘楼村:赵某某证明人:赵某某”。出具借条后,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尚欠原告岳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6600元,有被告赵某某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赵某某本人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并未对此事予以追认,故原告岳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赵某某在借条证明人处签字,由此可知其并非担保人,因此,原告岳某某主张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岳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66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岳某某对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跃群
书记员陈祥东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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