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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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307民初29305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闫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时,被告已婚,原告离婚单身,双方认识后有共同生活。在双方交往期间,互相有资金往来。被告在2020年1月份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承认有向原告借款未还,但双方对借款具体金额均未明确。2020年5月4日,原告与案外人戴某到被告住处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承认有借款40000元未还,原告就借款金额提出异议,但双方并未对账。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但双方对借款金额有分歧。原告提供了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的记录,但其中有很多笔小额;被告在庭审中亦出示了部分其用微信转账给原告的记录;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情况下,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小额资金往来不能认定为借贷;因被告在2020年5月4日已向原告承认借款40000元未还,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未还;原告主张借款金额超出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相应利息,应从其主张被告还款之日起算;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还款40000元的时间应为2020年5月4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于某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387元,被告承担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林涵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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