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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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2020)吉0881民初3053号

原告:刘某,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吉林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刘某与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刘某已实际提供借款,刘某与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刘某为债权人,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债务人。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约定履行期届满后应依约向刘某返还借款。双方约定年息8.9%符合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已偿还的53,099.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先抵充利息,故原告刘某要求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外与刘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故在刘某与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该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要求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虽辩称担保合同上该公司公章不真实,但经本院释明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否定公章的真实性,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因双方合同中第五条约定,乙方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承担甲方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80,569.4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37,409.80元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计算;其中本金43,159.60元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9%计算、。
二、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代理人5000.00元。
三、被告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00元,减半收取2187.5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淼
书记员潘鑫磊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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