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单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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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2020)吉0282民初2472号

原告:刘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单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月1日,单某与刘某口头达成合伙协议,共同合伙倒卖二手房,刘某出资23000元。后经核算,单某于2020年7月17日为刘某出具了13万元的借条。

本院认为,刘某、单某之间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有单某出具的借条、通话聊天记录为凭,双方的合伙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合伙投资经营二手房,经结算单某向刘某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刘某要求单某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某欠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单某负担1004元,原告刘某负担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冰茹
书记员王瑞雪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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