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汽贸有限公司等与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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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20)赣0983民初6548号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省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某,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住云浮市云安区。

本院查明的事实
被告欲购车,但因资金不足,便通过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向分别向两原告购买赣C×××××/赣C×××××车一辆,其中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某某汽运公司,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为某某汽贸公司。为了明确权利义务,双方于2020年1月28日签订了《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两原告为卖方(甲方),被告为买方(乙方),合同主要约定:车辆总价额为58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00000元,剩余480000元分24个月支付,自2020年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购车本金20000元,且利随本清,月利率1%,必须在2022年1月28日前付清全部本息;如未按时足额支付购车本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欠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车在分期付款期间,乙方同意将车辆所有权保留在甲方,分期付款期满后,乙方归还欠款后,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被告于当日支付首付款100000元后,便将车辆领走,之后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6月11日、9月10日还款20000元、20000元、20000元,计60000元。因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特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支付购车款。现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部全部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价款480000-60000=4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做了约定,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汽贸有限公司购车款42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总计4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何建新
书记员黄晓华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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