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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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307民初2915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50万元,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间从2014年8月25日起,款项支付至被告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双方约定月综合费率为3%,两被告在《借款借据》的落款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原告于当日将该5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李某某处,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上述款项。2014年11月4日,两被告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50万元,两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间从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款项支付至被告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月综合费率为3.5%,两被告在《借款借据》的落款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原告于当日将该5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李某某处。两被告亦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款项出借后,因两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履行付息还本义务。2016年2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在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在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本金共计100万元,到2016年2月还应付利息和相关费用为145000元,两被告承诺在2016年5月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但两被告在2017年8月起每月仅向原告还款3万元,至2018年2月共还款21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后,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两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佐证,鉴于两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还款计划书》记载两被告承诺在2016年5月1日还清所有本金,但两被告并未依约履行,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7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根据《还款计划书》记载,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截至2016年2月份的利息共计145000元,其中45000元是以第一笔5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三个月的利息,其中10万元是以第二笔5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十个月的利息。因原告主张的45000元利息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认定该笔借款截至2016年2月的利息应为3万元(50万元×2%×3个月),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16年2月份的利息为13万元。另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其支付从2016年3月1日起计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利息34万元,原告的该项主张未超出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以剩余本金7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其支付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79万元。
二、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截至2016年2月的利息13万元。
三、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34万元。
四、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利息(以7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275元,由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15000元,原告预缴的受理费1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其应当承担的受理费1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斐
陪审员肖韶香
陪审员刘细宏
书记员曾巧婷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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