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技术合作公司与某工商银行分行借款合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资讯动态924字数 828阅读模式

广州经济纠纷律师) 振兴技术合作公司与某工商银行分行借款合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 振兴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 被告: (以下简称某工行)? 1993年5月6日,爱心制衣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2.5万元,向某工行申请贷款,某工行要求爱心公司提供担保。1993年5月10日,爱心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振兴公司为其担保,振兴公司同意并在空白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上振兴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之后,某工行与爱心公司约定: 某工行贷出流动资金10万元给爱心公司,爱心公司用贷出的款项偿还其逾期未还某工行的贷款7.8万元。双方于199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 爱心公司向某工行借临时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8.64‰;振兴公司是担保人,借款合同担保条款和担保意向书内容是振兴公司担保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爱心公司将放出贷款的7.8万元,偿还了拖欠某工行的旧贷款。事后,某工行未将贷款用途核查通知振兴公司。1994年1月6日和1994年4月27日,某工行又分别向爱心公司贷款1.5万元和1万元,振兴公司又为其担保。以上三笔贷款共12.5万元,爱心公司均未按期偿还 1994年12月15日某工行直接从振兴公司帐户上扣收12万元抵偿。振兴公司认为某工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其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某工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 法院认为,某工行与爱心公司恶意串通,利用新贷款返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和保证人利益,该借款合同中用于偿还旧贷款的7.8万元部分无效,振兴公司不应承担这部分的保证责任。某工行直接扣划振兴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