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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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0)吉0281民初1705号

原告:王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范某,现下落不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2日,范某因为资金周转在王某处借款本金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未约定借款利息。范某为王某出具1.3万元借条一份,王某给付范某现金1.1万元。借款到期后,范某未偿还借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范某应否偿还王某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范某在王某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范某应当偿还王某尚欠借款本金。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因王某自认给付范某现金1.1万元,另外2000元打入范某的银行卡,因其未提供打入范某银行卡2000元的证据,故借款本金应按1.1万元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1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03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宏国
人民陪审员李焱
人民陪审员孔德平
书记员马慧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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